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人事局
宝鸡市财政局
宝市教发(2010)89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文教)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宝鸡市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人事局 宝鸡市财政局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
宝鸡市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
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陕教人【2009】23号)及陕西省教育厅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专题会议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出发,积极建立与社会养老保险挂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制度。
二、组织机构
成立宝鸡市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苏天善 宝鸡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天明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任周勤 宝鸡市财政局纪检组组长
孙忠印 宝鸡市人事局副局长
杨存科 宝鸡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饶红斌 宝鸡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赵文贵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主任
魏宗焕 宝鸡市财政局科教文科科长
齐永宏 宝鸡市人事局工资科科长
上官青云 宝鸡市教育局人事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督促各县(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各县(区)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及时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于4月20日前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发放范围及时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经在我市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发放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发放标准及资金分担比例
对上述符合新农保有关政策规定者享受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工龄补助。养老金标准按新农保有关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6元。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金按新农保发放渠道筹措发放,工龄补助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市、县(区)分担比例为1:1 。
五、审核程序及发放办法
按照“以县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由县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审核及实施办法。
(一)申请范围。凡户籍现在我市,2003年1月底以前曾经在我市农村公办中小学校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
(二)审核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核认定登记表,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申请对象向原任教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个人基本情况及任教情况,填写审核认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初审。原任教学校撤销的,向乡镇教育组提出申请;原任教学校因布局调整等原因合并的,向合并校提出申请,由合并校进行初审。
2、乡镇教育组审核,并在本人所在乡、村、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学校对申请对象的材料核查收集后报送乡镇教育组,由乡镇教育组审查审核。审核结果在本人所在乡、村、校公示7天。
3、县(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在本人所在乡、村、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和投诉。
4、县(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认定,认定结果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县区在公示、研究认定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陕西省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花名册》、《陕西省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批表》、《陕西省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汇总表》,并于5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批后,将审核审批结果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在乡、村、校公示备案结果。
(三)发放办法。
1、市养老补助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备案结果,将人员花名册分别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安排资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础养老金的筹集、拨付。市财政局负责工龄补助的筹集、拨付。县(区)劳动、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资金筹集和拨付。
2、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发放,由所在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此项政策的落实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曾民办和代课人员”群体上访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认真领会省、市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会议、文件以及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和掌握政策,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二)周密部署,稳慎实施。各县(区)要按照省、市实施方案和通知精神,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解释和处理工作,深入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做好各类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确保养老补助发放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三)严肃纪律,阳光操作。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跨度大,矛盾突出,各县(区)在进行资格审核、结果公布等重点环节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直接取消本人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1、《陕西省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花名册》 2、《陕西省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批表》
3、《陕西省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汇总表》
4、宝鸡市“两类人员”申请审核认定登记表